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庚○○被告戊○○
己○○丙○○甲○○乙○○辛○○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戊○○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56號),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遲至同年6月3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憑,參照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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