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597號債權人 蔡於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志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權人向債務人預約購買慶眾T4自用小客車一台之釋
明資料。(如:購買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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