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泓愷 債務人 雷逸涵 債務人 陳啓鴻
一、債務人陳泓愷、雷逸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泓愷、陳啓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111年度司促字第010599號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9481元陳泓愷、雷逸涵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319481元陳泓愷、雷逸涵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31日止年息1.15%001新臺幣319481元陳泓愷、雷逸涵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5%002新臺幣92424元陳泓愷、陳啓鴻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年息0.9%002新臺幣92424元陳泓愷、陳啓鴻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31日止年息1.15%002新臺幣92424元陳泓愷、陳啓鴻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9481元陳泓愷、雷逸涵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92424元陳泓愷、陳啓鴻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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