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76號附民原告 鍾秀萍 附民被告 余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0號(原113年度訴字第1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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