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三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其中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2月中旬某日│95年6月23日至│95年7月2日│││至94年4月22日│95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578、6044│偵字第3396、3099│偵字第3099號│││號│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099號│2557號│2573號││├────┼────────┼────────┼────────┤││判決│94.12.29│95.10.13│95.10.13│││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判決││1901號│2557號│2573號││├────┼────────┼────────┼────────┤││判決│95.04.13│95.10.30│95.10.30│││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10條第2項│├────────┼────────┼────────┼────────┤│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臺中地檢95年度執│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4673號│字第10949號│字第11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