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債權人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其中票據號碼:0000000號,票載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之支票,其發票人或背書人均非被繼承人 林沛蓉 ,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即繼承人甲○○○給付該票款之依據。
三、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林沛蓉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