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38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江盧清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債務人江盧清雲為普通保證人,請敘明債務人江盧清雲部分係請求其如何給付。(是否係對於主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盧清雲清償之?)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