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41號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訴訟代理人 曹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愼博 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