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武羝
陳徐春妹 被告 韋瀚玟
韋國楨 張淑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壢交簡字第933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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