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蔡宗翰
債務人 余郅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27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