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25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被告鎮隆整合行銷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振堆 被告 王任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537,6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鎮隆整合行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鎮隆公司)、林振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鎮隆公司分別於105年1月22日、106年3月23日邀同被告林振堆、王任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及保證書,向原告申請「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融資新台幣(下同)800萬元、「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信用」融資800萬元。約定利息以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3%,目前利率為年息4.621%、4.743%,並約定按期攤還本息,遲延清償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鎮隆公司自107年3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之約定,全部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應即全部一次清償。又被告林振堆、王任偉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王任偉稱:我確實有擔任連帶保證人等語,惟未為任何聲明。
(二)被告鎮隆公司、林振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電腦帳務查詢單及往來明細、銀行授信函、保證書、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等為證,核屬相符,並為被告王任偉所不爭執。且被告鎮隆公司、林振堆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被告鎮隆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林振堆、王任偉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5,537,6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鳳美附表┌──┬──────┬──────┬────┬────────┐│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1│2,376,804元│107.03.26起│4.621%│自107.04.27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3,160,813元│107.03.24起│4.743%│自107.04.25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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