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凃芷函 被告 黃堅揚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俊寬
法官陳力揚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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