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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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4號
法定代理人 呂晨頤
被上訴人 楊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555元(即本金9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555元,合計為99,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