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顏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顏佳儀於民國92年11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729,
865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顏佳儀│自民國94年7│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49,605元││月1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顏佳儀│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88,773元││4月8日起│││├──┼─────┼─────┼──────┼──────┼───────┤│003│新臺幣│顏佳儀│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29,745元││3月1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