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李瑜娟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