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明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複印清晰之申請書。
二、債務人潘明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