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 陳秀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恩 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或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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