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毓祺
吳孟橋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林鈺維律師被告 黃智弦
黃俊文 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 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毓祺、吳孟橋、黃智弦、黃俊文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