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張孝慈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裕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64號),而被告開裕營造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75,3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7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