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4號10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李世晢 法定代理人 李安亮
陳淑娟 原告 張育銘 法定代理人 林秀霞 被告 王煜霖 法定代理人 王玲幀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訴緝字第12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林筱涵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