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佳信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俊 忍代理人 吳英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敏維┌──────────────────────────────────────────────────────┐│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欣光食品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104年7月10日│17,955元│AI七五一三九0│佳信││1│ 司韓家宇 │行│││0│塑膠││││││││實業││││││││有限││││││││公司││││││││邱俊││││││││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