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案物(98年度執聲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刑法第266條之當場賭博之器具、應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之規定,以98年度偵字第68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屬受刑人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即受刑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為此,本件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應沒收物明細)┌──┬────┬──┬───────┬─────┐│編號│名稱│數量│用途│備註││├──┼────┼──┼───────┼─────┤│1│六合彩簽│1本│當場簽賭之器具│宣告沒收。││││單紀錄帳│││││││冊│││││├──┼────┼──┼───────┼─────┤│2│六合彩簽│1張│同上│同上││││單│││││├──┼────┼──┼───────┼─────┤│3│六合彩每│4張│同上│同上││││期開獎號│││││││碼單│││││├──┼────┼──┼───────┼─────┤│4│六合彩簽│28張│同上│同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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