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5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考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告 陳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 律師
陳佳鴻 律師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代表人 張春波 (總隊長)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複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考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秀圓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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