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意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SevenStars」牌私菸共計柒仟貳佰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9年度偵字第10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香菸7,
200支,屬違禁物,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101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09年4月25日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SevenStars」牌私菸共7,200支,屬被告未經許可所輸入之私菸,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見109年度偵字第409號卷【下稱偵卷】第8、9頁,109年度偵字第1017號卷第21、22頁),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派件資料及照片各1份(見偵卷第25至63、75至85頁)存卷可佐,是扣案之「SevenStars」牌私菸7,200支,為違禁物無訛,自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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