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17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王俊耀
王富 家 蔡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俊耀於民國99年11月至101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 王富家 、蔡麗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9,70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俊耀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富家、蔡麗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1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俊耀、王富│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9,705元│家、蔡麗珠│7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俊耀、王富│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49,705元│家、蔡麗珠│8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