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33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3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333號聲請人 劉古梅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改制前為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90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於民國103年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同年2月17日施行,原相對人勞工保險局更名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合先敘明。
二、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90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起訴逾期,原審以起訴為不合法,駁回其訴即無不合,據以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其必須支付復健及生活等費用,而相對人給付太少等語,核其聲請意旨並未對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聲請再審之事由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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