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廉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張仁龍 律師 陳澤榮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02,760元,應繳裁判費173,1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72,62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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