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7,00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70,3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9,3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