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聚財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璋 代理人 林殷廷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欣穎
一、債務人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欣穎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