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東映動畫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宇田川英昭 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楊益昇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