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李振弘 債務人 李張秀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新臺幣991,666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民國)││(民國)││││││││││││├────────┼────┼────────┼─────┤│110年4月09日起至│2.8﹪│110年5月25日起至│0.28﹪││110年10月8日止││110年10月08日止││││││││││││├────────┼────┼────────┼─────┤│110年10月9日起至│4.727﹪│110年10月9日起至│0.28﹪││清償日止││110年11月24日止││││││││││││││├────────┼─────┤│││110年11月25日起│0.9454﹪││││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