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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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消債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號債務人 陳玉潔 聲請人即債權人苗栗縣苗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羅瑞騰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潔間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已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4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成立如附件所示債務清償方案,爰請求法院准予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01年10月4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如附件),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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