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461號
抗告人即
原告 林淑萍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被告 馬淑屏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勁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461號
抗告人即
原告 林淑萍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被告 馬淑屏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