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461號

抗告人即

原告 林淑萍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被告 馬淑屏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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