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