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 羅靖閔 代理人 羅國民 上列聲請人羅靖閔因與相對人 蕭家瑜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羅靖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當事人姓名須無遮掩)
二、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提示日期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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