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3號
第3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花蓮縣○○鄉○○村○○00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74年3月1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生死不明,爰聲請死亡宣告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滿7年之事實,業據提出花蓮縣富里鄉戶政事務所100年7月21日富鄉戶字第1000001265號函、同所106年3月30日富鄉戶字第1060000546號函、戶籍謄本、戶籍資料(現戶全戶)、戶籍登記簿、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註記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入出國(境)資訊查詢服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106年5月17日玉警刑字第1060005977號函暨附件查訪表、同分局106年10月26日玉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查訪報告、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WebIR系統(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卷為憑,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經本院公示催告,此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揭示證書、死亡宣告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新聞紙附卷可稽,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末相對人於74年3月1日失蹤,計至81年3月1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