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838號債權人 游胡興 上列債權人游胡興因與債務人 林湘 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游胡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三、確認支票(票號:HY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99年2月27日,是否有誤?(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即民國99年3月1日)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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