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字第581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被告連 朱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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