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南投縣鹿谷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澤山 相對人 錢疋 相對人 羅光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馬孟媱 及相對人錢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及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8月30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相對人:錢疋、羅光評。債務人: 羅江標 、馬孟媱。嗣部分抵押物於106年8月2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羅光評。而債務人錢疋、羅江標、馬孟媱於104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自104年9月3日起至124年9月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等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694,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11月13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9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羅光評雖為部分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菩提││307│空│67│全部│錢疋││││││││白││││├──┼───┼────┼────┼────┼────────┼─┼─────────┼──────┼──────┤│002│南投縣│鹿谷鄉│大水堀││5-1│空│2747│全部│羅光評││││││││白││││├──┼───┼────┼────┼────┼────────┼─┼─────────┼──────┼──────┤│003│南投縣│鹿谷鄉│大水堀││575│空│611│全部│羅光評││││││││白││││└──┴───┴────┴────┴────┴────────┴─┴─────────┴──────┴──────┘┌────────────────────────────────────────────────────────────────┐│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1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157│集山路三段916│菩提段307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37.37、二││全部│錢疋│││││巷22號││凝土加強磚造、│層:45.14、浴廁││││││││││2層│:6.04、合計:88│││││││││││.55│││││└──┴───┴───────┴───────┴───────┴────────┴───────┴───┴──────┴─────┘※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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