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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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部分漏載「有期徒刑部分,」等文字,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