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債權人 董桂娟 債務人 陳貴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到期日為111年1月2日,然債權人卻請求自110年1月2日起算利息,依前開說明,其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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