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幣別(按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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