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76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駿宏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3,158元【本金46萬6,268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3萬6,8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50萬3,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46萬6,268元

112年11月10日

113年7月16日

10.51

3萬3,473元

2

違約金

46萬6,268元

112年12月11日

113年6月10日

1.051

2,450元

3

違約金

46萬6,268元

113年6月11日

113年7月16日

2.102

967元

小計

3萬6,89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