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姿瑢
謝文皇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3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2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2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姿瑢、謝文皇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李姿瑢、謝文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李姿瑢、謝文皇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楊凱婷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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