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55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廖子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李博淇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號7樓」,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