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高文宗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二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姚銘鴻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