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凃惠美鍾坤榮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3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璧卉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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