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沈明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8月21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卷為證(本院卷第11-13頁),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謝睿宸 京城商業銀行鹽水分行沈明正109年6月30日37,2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