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6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60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60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2年10月28日起至99年
10月28日止,共分84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約定第1期起至第6期採2.68%固定計息,第7期起至第12
期止採2.88%固定計息。第13期起至第84期按當時原告公告
指標利率加年息1.75﹪計算,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調整
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息。逾期償付本息
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
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
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自97年1月28日
起即未依攤還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第7條及
第8條之約定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至目前為止被告尚欠本
金216155元及自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7﹪
計算之利息,及自97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借據、繳款記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
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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