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85號聲請人 藍同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 藍李寶葉 財產清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藍李寶葉之四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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